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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50:35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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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3月31日印发的《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厦府办〔2008〕6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下称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做好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成员单位由市委农办(农业与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证监厦门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等组成,下设办公室,依托市委农办(市农业与林业局),具体负责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㈡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

  ㈢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或营销收入居本市同行前列。

  1.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 

  2.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3.种苗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

  ㈣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不欠工资,无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㈤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销率达93%以上。

  ㈥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带动我市一村一品等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㈠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1500字以内); 

  ㈡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情况表;

  ㈢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印章复印件);

  ㈣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㈤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年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加盖中介机构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㈦企业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欠员工工资的有效证明;

  ㈧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0系列、 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等,提供证书复印件)及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近2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

  ㈨科技成果、专利或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㈠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㈡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在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㈢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核、把关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㈠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评价,形成初审意见。

  ㈡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征求环保、海洋渔业、工商、质监、税务、人行等部门意见,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形成评审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

  ㈢审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后,报市政府认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㈣总部设在厦门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本市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申请,可由市政府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3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动态管理企业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在监测期内,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月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上月《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基层调查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报送上季度报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报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已获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当次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㈠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㈡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较大损失的;

  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发生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经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㈣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㈤经人民银行确认在申报或监测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㈥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加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当次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还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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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应限制其申证资格

            杨涛


长沙女司机黄娅妮曾于3月29日驾宝马车连撞7人,又于7月26日开奔驰连撞7人,黄娅妮为何在四个月内案上犯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质疑。7月30日,湖南省公安厅纪委封存了奔驰车肇事司机黄娅妮的驾驶执照申请档案,正式介入调查这起长沙市民反响强烈的连环交通肇事案。(《北京青年报》8月1日)
据介绍,与上次肇事不同的是,此次黄娅妮是有证驾驶。根据交警部门查证,黄娅妮就是在3月29日肇事后不久,居然出人意料地从湖南省摩托车协会驾校学习、考取了驾驶执照。
我们通常关心的是,对于因违规或肇事的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司机,应当对其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进行限制,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惩罚形式,才能有效地让被吊销驾驶证的司机接受教育和提高驾驶技术,避免重蹈覆辙,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可以说,这位黄女士在撞坏了一辆两轮摩托车,致使3人受后,黄不但未减速采取措施,反而驾车高速向前冲出200余米,又撞坏4辆机动车和撞伤7人的逃逸行为,将导致其终生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这不是我们要关心的,我们要追问的是,为什么黄女士在3月29日无证驾驶连撞7人后能轻松获得驾驶执照,从而使其在不到4个月后的7月26日又撞伤7人?
不过,我们翻遍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那一条规定不允许她在无证驾驶肇事后终生或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对于其无证驾驶肇事后获得驾驶执照的行为,我们的确无话可说,但是,我们还要问的是,对这种行为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合理吗?
事实上,无证驾驶肇事的行为从主观恶性上看,比有证驾驶肇事危害更大。因为,有证驾驶毕竟具备了驾驶的资格,有了相关的交通法规知识和一定的驾驶技术,因此有证驾驶可能肇事的机率要比无证驾驶小的多。因此,既然对有证驾驶肇事除了要处以其他处罚外还要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罚,对于无证驾驶肇事就更应该在处以其他处罚同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罚,这才符合“行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体现处罚的公正。因而,我们认为,法律、法规应当作出规定,对于无证驾驶严重违规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比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终生或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也许有人会问,不让无证驾驶肇事的人终生或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会不会潜在地鼓励其去无证驾驶吗?事实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否则法律对有证驾驶肇事的司机,终生或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其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也是在鼓励其去无证驾驶。法律设置这种资格罚的本意,就是不让这些无视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再去做这种对技术和遵守规则意识都有比较高的要求的事情,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至于被禁止了资格的人还要偷偷地进行驾驶,那就要靠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了,这不是光禁止资格所能解决的。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



  (2002年2月22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晋祠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祠保护区分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重点保护区的范围是晋祠围墙内和以围墙为基线,向东、南、北方向各延伸50米,向西延伸至悬瓮山主峰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的范围是从重点保护区外围向东延伸至晋夏公路,向南延伸至马房峪沙河,向北延伸明仙峪沙河,向西延伸至悬瓮山西麓。

  第三条 晋祠保护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晋祠保护区参观、游览、考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晋祠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晋祠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晋祠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晋祠保护、管理和维修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财政预算;

  (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款。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晋祠的义务,有权对盗窃、损坏文物的行为检举、控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管理晋祠文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立严密的防范机制,切实加强放火、防盗,提高保护管理文物的水平。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圣母殿、鱼沼飞殿、献殿、周柏、唐槐、难老泉、宋塑侍女像等重点文物逐一制定出具体保护措施,给予特殊保护,并建立保护维修档案。

  第十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晋祠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设置明显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晋祠围墙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二)擅自拍摄室内塑像、壁画;

  (三)刻划、涂污文物;

  (四)攀登、毁坏树木和毁坏绿地;

  (五)捞鱼、扔杂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

  第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晋祠围墙内,执行消防、急救、抢险任务的车辆除外。

  第十三条 在晋祠保护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在晋祠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建造影响晋祠文物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已存在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拆除或搬迁。

  在晋祠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建设影响和危害晋祠安全的设施;不得新建与晋祠环境风貌和文化内涵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新建过境晋祠重点保护区的通讯、输电线路应当铺设地下管线。已有的空架通讯、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线路。

  第十六条 凡在晋祠重点保护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在晋祠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堆放、倾倒垃圾;

  (二)超标排放废气、废水;

  (三)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四)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五)擅自打井、挖泉。

  第十八条 禁止在悬瓮山修建坟墓、祭奠烧纸。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晋祠保护标志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晋祠建筑控制区内建设影响和危害晋祠安全的设施,新建与晋祠环境风貌和文化内涵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除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扑救措施,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外,对违反第(一)项的,可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的,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经限期治理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的,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的,可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悬瓮山修建坟墓、祭奠烧纸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晋祠保护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文物失火、失盗和损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