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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6:17:52  浏览:8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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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建稽综函[200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稽查办公室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案件稽查为主线,切实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职能,着力做好专案专项稽查,推进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推动地方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深化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稽查办党员干部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入到多项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按照部里统一部署,稽查办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在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两个阶段,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一是认真组织政策理论学习。组织或参加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支部集中学习研讨、个人自学等活动,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等重要文件。二是结合业务工作开展调研。确定了《建设稽查是建设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市场诚信体系 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关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预警作用的分析与思考》、《试论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陇南地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思考》等5个调研题目,分别由办领导牵头,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了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三是深入查找剖析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征求全办同志意见,查找差距和不足,剖析存在的问题,并组织评议《稽查办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效能进一步增强。一是认真做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批示的专案稽查。共组织专案稽查10件。二是积极组织或参与开展专项稽查。包括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回头看”检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联合抽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中央联席会议信访工作督导检查、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等24次专项稽查。三是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共处理信件类投诉举报148件,网络类投诉举报282件。四是加强统计和分析研究工作。深入剖析了2007年以来查处的18个违反城乡规划的典型案例,提出了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

  (三)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开创新局面。一是及时发现并制止了多起违法违规苗头。共发出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19份,起草调查报告32份,约见地方政府领导几十次,多数问题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并得到及时制止。二是总结并向国务院报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在我部提交的报告上,国务院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批示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管,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三是扩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派驻了第三批规划督察员,目前我部已向34个城市派驻了51名规划督察员,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6个城市和23名规划督察员,覆盖了全部省会城市、5个副省级城市以及桂林、苏州2个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复合型城市。四是完善规划督察体制机制。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研究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廉政“五不准”》,修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暂行规程》。五是提高规划督察工作质量。组织了4次规划督察员工作会议,交流各组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明确工作思路;会同部内相关司局组织召开3次典型案例分析会。六是推动利用动态监测成果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研究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划督察动态监测工作规程》,在郑州、石家庄、南京、昆明等4个城市开展了动态监测试点工作,组织召开了规划督察动态监测试点工作研讨会。

  (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推进。一是组织召开了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议,学习贯彻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研究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二是指导全系统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全系统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61件,其中刑事处理45件,纪律处分16件。三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理论研究。重点剖析了预防和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贿受贿问题,系统分析了2006-2007年全国查处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700余件违纪违法案例,提出了查处房地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思路和重点。

  (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联合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通报了26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全国各地共查处规划审批、房屋拆迁、开发建设等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9000多起,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1700多起。二是组织八部门对28个省(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巩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三是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涉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实地督办群众投诉举报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项目。

  (六)推动省级建设稽查制度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稽查办对各地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多次调研,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总结和推广经验,推进各地建立健全建设稽查工作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2008年3月和9月,江苏、安徽两省建设厅分别成立了稽查办和稽查局。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了稽查制度。在部领导的协调下,其余大多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在积极筹建。在抓好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设,截至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建立了规划督察员制度。

  (七)举全办之力,圆满完成抗震救灾各项工作。“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稽查办全体同志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先后有50多人次赴灾区工作。一是承担部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综合组工作。赴部分省市检查过渡安置房生产情况,商交通部、公安部、中石化、中石油等部门协调安置房物资运输、车辆加油等问题,商国资委联络协调灾区过渡安置房建材不足的问题。二是受部里委派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工作。及时向前方指挥部报告我部抗震救灾的工作进展和措施,向部里报告灾区的有关工作情况。三是参加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赴四川、陕西和甘肃省极重和重灾区数百个过渡安置房计划建设点,调查实际需求,落实建设用地;现场指导施工,督促建设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援建省市和受援地在过渡安置房运输、安装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四是参与指导陕西、甘肃两省灾后农民过冬房建设。会同部内相关司局,数次组成工作指导组赴陕、甘两省6个重灾县的几十个乡镇,实地指导和推动灾区农民过冬房建设工作。先后有多名干部前往灾区,主动承担起协调组织专家组深入重灾区的具体工作。稽查办荣获部“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全办有12名同志被评为部“抗震救灾先进个人”。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在部领导的关心下,为增强执法力度和监督职能,更好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稽查办还始终把党风廉政教育寓于日常工作中,通过建立集体学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着力加强思想作风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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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
二、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货物所适用的商品代码,我局将放在总局广域网上,请各地税务机关直接在总局广域网上领取。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999年7月20日

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的正常进行,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市区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以下统称排水户),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是指排水户在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等活动过程中排放的各种污水、废水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五条 市环保、财政、物价、公用事业、水利及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核准和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支及对污水处理费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用户的审批监管以及核定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环保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依法按程序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部分建设费用以及排水户的承受能力制定。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的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八条 使用城市自来水的排水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市环保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划入市财政收费专户。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市水利部门提供的排水户取水量发出《污水处理费缴款通知书》,排水户直接到代收银行缴交或转账到《污水处理费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代收单位的代收手续费按代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九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生产单位,以及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到市政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排水户,经市环保部门核准后按照用水量的40%征收污水处理费;其它使用城市自来水的排水户和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按照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予减免污水处理费:
  (一)未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
  (二)未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或《城市排水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
  (三)未按规定足额缴交污水处理费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备水源排水户不予减免污水处理费:
  (一)未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
  (二)未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或《城市排水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
  (三)未按规定足额缴交水资源费的。
  第十三条 对亏损严重的企业需缴交的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但不得免交,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惠城中心区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享受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办法按《惠州市中心区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城市污水处理费补助管理办法》(惠府办〔2004〕98号)的规定执行。
  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工生活用水)、幼儿园、托儿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居民用水标准的50%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每日按应缴污水处理费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以上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市供水企业和市水利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污水处理费。
  排水户对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收费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按规定应由市财政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城市纳污系统等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
  (三)返还给有污水处理能力的开发区、园区、街道办事处,用于支付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具体使用由市环保部门提出年度收支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污水处理费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企业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单位的监督管理。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达到下列服务指标:
  (一)进厂污水100%得到处理,污泥有效处置;
  (二)污水处理厂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环评批复中要求的标准;
  (三)生产设备正常运行,无生产安全事故,不无故停产,保证污水处理厂切实发挥污染减排效果。
  第十九条 市区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必须由市环保部门出具意见后方可支付。对运行不善,达不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运营单位,或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止运行或未满负荷运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时处理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并按下列规定扣减其运营服务费:
  (一)污水处理厂擅自把未处理或未处理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50%以上,具体扣减数额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污水处理厂应确保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经市环保部门监督监测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超标的,根据超标情况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累计扣完当月运营服务费为上限,具体扣减数额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污水处理厂没有切实发挥减排效果的,扣减全年运营服务费50%以上,具体扣减数额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城中心区是指惠城区桥西、桥东、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惠环、陈江、水口、小金口等10个街道办事处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
  第二十三条 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惠城中心区以外的区域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