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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30:38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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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7〕183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充分发挥全市水电资源及独立电网优势,对上规模、技术含量高、拉动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用电价格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的规模工业企业。重点是经批准总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硅系列加工、新型化工、农产品加工、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类和纺织工业项目。

二、适用条件

(一)对适用对象的电度电价,采用和省电网同类工业用电价格保持固定价差幅度。省电网调整电价或我市调整基本电费时,该电价随之调整,但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电价的价差幅度保持不变。

(二)对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适用对象,电价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7元/千瓦时执行;总投资1—5亿元(含5亿元),电价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6元/千瓦时执行。

(三)化肥生产企业执行省电网的化肥生产用电价格。

三、考核措施

(一)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指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委、财政、统计、审计、环保、电力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考核。

(二)对适用对象第一、二、三年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以逐年递增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产业链长的项目,按产业链的全部投资计算。适用对象投产之年,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80%以上;第二年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90%以上;第三年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

四、其他事项

(一)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本土企业电价按投资额参照外来企业标准执行;选矿企业、适用对象的施工用电不执行本办法。

(二)对各类大工业企业用电统一实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我市现行的大工业基本电费标准收取。同时对各类大工业企业用电实行功率因素考核,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三)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后,达到本办法适用条件,对新增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四)如保山电网发生重大改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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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根据一些地方拟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对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收入进行地区间分配的意见,现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中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下设01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二、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由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下设01目“国有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在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下设01目“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在地方财政统计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下设01目“国有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2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99目“其他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均为“地方收入科目。”
  五、新增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36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下设01目“国有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2目“股份制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99目“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六、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适用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
  七、以上科目,从缴纳2008年企业所得税开始执行。既跨省市又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执行。请相关地方制订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上述科目具体使用。涉及调库的,国库和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程序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程序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对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关于罢免人民代表
一、选民和选举单位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者拒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民信任的,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
二、罢免代表案,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由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或者由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出;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由原选举单位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出,始能成立。
三、要求罢免人民代表,须呈报书面材料。要求罢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直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其转报该有关机关;要求罢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四、受理机关在接到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书面材料后,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即进行审理,及时组织调查,并听取被指控者的申辩;属于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即转报,并协同组织调查;属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
通知该级机关有关人员,组织进行调查。
受理机关对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提出的指控材料,须经查证属实,方可提交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讨论。
五、为保护被指控的人民代表的民主权利,在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讨论被指控者的问题时,应通知被指控者本人参加申诉意见;本人用书面申诉的应将其申诉印发或者向与会者宣读。
六、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代表的决定一经通过,应通知被罢免者本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补选人民代表
一、人民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选足额的,由未选足额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需要增加代表名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增加代表名额的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始得增补。
四、补选、增补人民代表的候选人的提名,属于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
。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
五、补选、增补人民代表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补选、增补的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或全体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六、补选、增补的人民代表当选后,应报该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198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