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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38:47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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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201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现将《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旅游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围绕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着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旅游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性工作(3项)

1、组织召开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

2、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并指导贯彻落实。

3、继续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7项)

4、深入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5、会同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开展旅游合同、广告、价格、购物等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消费、低于成本价宣传招徕、价格虚高、质价不符、旅游购物企业以高“回扣”揽客等行为。

6、建立旅游监管和旅游监察互动工作机制。

7、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诚信记录制度、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台账和督办及曝光宣传制度,深入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8、继续治理旅行社“挂靠承包”。

9、开展重点城市“一日游”等周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

10、查处假冒饭店星级、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进行宣传招徕和经营服务等违规行为。

三、旅游质监执法工作(8项)

11、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12、完善旅游投诉受理和督办制度,畅通旅游投诉渠道。

13、编制并及时发布全国和各地区各城市年度及黄金周旅游投诉、导游员检查等信息通报。

14、继续组织发布旅游服务警示工作。

15、研究编制《全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培训规划(2011—2015)》。

16、举办“旅游质监与投诉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和导游检查人员培训班、旅游质监执法人员骨干培训班。

17、推动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协作和交流,发挥省级和城市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的作用。

18、就制定《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四、旅游标准化工作(9项)

19、首批试点的11个省市区县、67个旅游企事业单位完成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创新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培育品牌企业、形成旅游标准化体系等四项重点任务。

20、召开旅游标准化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组织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学习考察。

21、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

22、通过评估产生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区、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及单位。

23、以旅游业优先发展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为重点,指导旅游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

24、启动《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饭店集团(管理公司)等级评定》等一批旅游标准的编制工作。

25、完成28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

26、组织开展新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

27、开展旅行社质量等级标准的调研、立项和制定工作。

五、旅行社和饭店管理工作(13项)

28、编制旅行社、星级饭店年度发展报告。

29、完善旅行社、星级饭店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统计公报,调查研究并调整旅行社排优排强方法和指标体系。

30、开展“全国旅行社团队管理服务系统”的软件编制、试点和推广工作。

31、继续宣传推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32、研究编制《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团队组接社合作合同要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3、就制定旅行社产品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34、推动贯彻《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的通知》。

35、组织开展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试点工作。

36、开展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的调查研究。

37、全面实施新版星级饭店国家标准。

38、加强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建立健全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监督检查制度。

39、组织开展国家级星评员换届和考察学习,完善国家级星评员、星评监督员队伍建设。

40、组织召开旅游饭店节能减排现场会,完成41号文件提出的星级饭店节能减排的任务分解,推进旅游饭店节能减排。

六、导游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14项)

41、宣传贯彻全国导游工作座谈会精神。

42、举办全国导游大赛颁奖晚会。

43、完成全国导游大赛总结工作。

44、协调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有关方面完成对全国导游大赛决赛获奖选手授予相应称号工作。

45、组织开展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事迹、经验的宣传交流。

46、开展导游IC卡管理软硬件系统优化升级工作。组织开展导游IC卡操作员培训、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47、完善导游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

48、宣贯实施新修订发布的《导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49、指导、支持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导游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工作。

50、继续就导游体制改革和修订导游管理法规开展调查研究。

51、会同中国旅游协会开展促进导游协会建设和发展的专题调研,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52、做好《中国导游网》维护和优化升级工作。

53、会同中央文明办、住建部和团中央开展文明旅游风景区、青年文明号的审核、命名表彰工作。

54、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和《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国家标准,继续推进宗教、旅游场所规范燃香、文明燃香工作。

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工作(3项)

55、组织指导各地继续深入全面地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

56、继续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指导督促有关城市、地区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改进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57、继续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消费引导,深入开展品质旅游宣传进社区活动。

八、促进旅游企业发展(3项)

58、继续宣传贯彻《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旅游企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59、积极协调、推动国发41号文件有关支持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落实。

60、继续贯彻实施旅游业“走出去”战略,研究推动旅游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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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审查责任认定书

人民法院报2000年09月28日
应松年 刘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案原告是针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时,毫无疑问是全面审查。既可以审查
该处罚行为有无法律根据或法律根据适当与否,也可以审查该处罚行
为有无事实依据。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法院当
然有权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
  该案中消防部门的意见是,法院无权审查其作出的责任认定书。
如果单就消防责任认定书提起诉讼,似乎才有可能产生消防部门这样
的疑义。而像本案这样,原告对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诉诸法院,
法院对证据有权审查,是不应当有任何争论的。对此,我们可以比照
一下与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十分相像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1992年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法院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
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
案的依据。”可见,如果就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提起
民事诉讼,或者在有关的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有权审查作为证据
使用的“责任认定书”的。对此,即使按照上述联合通知,也是没有
问题的。有问题的在于这一规定的第一句话:“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
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单独就责任认定
提起诉讼,按照这一规定是不可以的。
  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与消防部门的消防事故的责任认定,无论从行
为性质上还是从作出认定的两个部门法律地位上都极其近似,因此在
可诉与否的问题上,具有可比性。
  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认定责任的行政确认行为,但是为了使这
种审查更经济、有效,审查应当是有节制的。从国外的普遍做法来看,
法院虽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这种审查一般是在
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为什么法院要尊重行政
机关对事实的判断?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法院
的法官只是法律专家,从这个角度而言,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
就是尊重专长和知识。而且这样做,避免无谓的重复,有利于节约时
间、金钱。但是话又说回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为了防止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致不实事求是地作出这类认定,人民法院在一
定条件下是应当也是有权进行审查的。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或针对赔
偿事项等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不是必要,不一定重新审查这种认定。
但是法院如果相信行政机关的这一确认行为是违法的,可以对该认定
不予采信。这一点,如上所述,即使是按照已经不适用的1992年联合
通知的第四条第一句话的规定,也是没有丝毫问题的。那么,单独就
这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可以?我们认为也是可以的。这一方面
由于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不能将这种行政确认行为排除在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行政机关作出违
法认定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审查在程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按照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 [2005] 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黄冈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26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市级行政机关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下列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五)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六)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状况;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八)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有关情况;
(十三)政府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有关机关也要按规定的程序和以适当的形式公开。具体按《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会议公开。在全市人代会、政协会上公开市政府财政预决算、政府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提案、议案的办理情况等。
(二)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在新闻媒体上设置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刊发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设立市长热线电话和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进行公开。
(四)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开。
(五)利用听证会进行公开。
(六)利用电子信息设施进行公开。办好政府网站,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定期进行内容更新。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电子显示屏、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公开政府信息。
(七)利用各种“中心”、办事大厅进行公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现有综合性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投诉途径等。
(八)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定期发布政府信息。有条件的政府部门也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未建立该制度的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以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四)市政府领导机关、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都要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
(一)抓好硬件建设。做到“一规范、两有、三挂、四上墙”,即建立规范的公开阵地,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做到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其中,要把办事结果及办事结果的形成过程作为上墙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公开时间。凡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三)建立预审制度。每次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都要实行预审,即由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对初步的公开方案进行预审,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经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然后向社会公开,以便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间。
(四)抓好督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后,“公开办”负责收集社会反映,并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整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办落实;其它问题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凡因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不负责任,造成在规定时间不能落实的,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市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开阵地不达标、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重点不突出、公开形式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各部门还要通过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发放监督卡等形式,强化群众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