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7:32:32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8年3月





说 明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4-1、《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4-2、《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4-3、《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4-4,由铁道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表D5-1、《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5-2、《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5-3、《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5-4,由民航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表D6-1、《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6-2、《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6-3、《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6-4,由农业部农机监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表D7-1、《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7-2、《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7-3、《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7-4,由农业部渔业局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表D8-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8-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8-3、《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8-4,由建设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表D9-1、《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9-2、《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9-3、《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9-4,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报表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工矿A1-A2表)。
各行业部门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6.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位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7.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工矿商贸A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月6日前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工矿商贸A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月、年报 同 上 每月6日前
综合B1表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月、年报 同 上 每月6日前
综合B2表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年报 同 上 次年3月10日前
工矿商贸C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工矿商贸C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中行业)
工矿商贸C3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工矿商贸C4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工矿商贸C5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工矿商贸C6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行业D1-1表 火灾事故情况 月、年报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6日前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D1-2表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1-3表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1-4表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1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2-2表 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3表 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4表 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1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交通海事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3-2表 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3表 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4表 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1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铁路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4-2表 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3表 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4表 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5-1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月、年报 民航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5-2表 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行业D5-3表 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5-4表 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1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月、年报 农业农机监理部门 每月6日前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D6-2表 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3表 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4表 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1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月、年报 农业渔业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7-2表 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3表 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4表 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1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月、年报 建设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8-2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3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4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1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月、年报 质监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9-2表 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3表 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4表 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表 号:工矿A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单位名称 单位控股类型 所属行业 煤矿填写
1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相对控股3集体绝对控股4集体相对控股5私人绝对控股6私人相对控股7港澳台绝对控股8港澳台相对控股9外商绝对控股10外商相对控股□□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D制造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 行业分类代码按国标GB/T4754-2002填写□□□□ 地点 统计类别 煤矿类型
单位地址 省(区、市) 地区(市、州、盟) 县 (区、市、旗) 1地面2采煤面3掘进头4上下山5大巷6井筒7其它□ 1煤炭生产2基本建设□ 1国有重点2国有地方3乡镇煤矿 □
单位法人代码 □□□□□□□□—□
持有证件
邮政编码 □□□□□□ 1采矿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3煤炭生产许可证4营业执照5矿长资格证6矿长安全资格证 □□□□□□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单位规模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管理分类 事故类型 致害原因
从业人员数 1大型2中型3小型□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8劳动组织不合理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 □□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5触电 6淹溺7灼烫 8火灾9高处坠落 10坍塌11冒顶片帮 12透水13放炮 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 1石油 2 冶金 3有色4建材 5地质 6 机械7医药 8 纺织 9烟草10电力 11 贸易 12 建筑13水利14 邮政 15 电信16林业17 军工 18旅游19化工 20 石化□□ 1顶板2瓦斯3机电4运输5放炮6水害7火灾8其它□□ 1冒顶 2片帮3支架伤人4放炮(瓦斯) 5明电、火(瓦斯) 6瓦斯突出 7磨擦(瓦斯) 8撞击(瓦斯) 9失爆 10吸烟 11墩罐 12跑车 13轨道事故 14输送 15触电 16设备伤人 17跑浆 18坠落19触响瞎炮 20地质水21老空水22地面水23煤自燃 24设备引燃25煤尘爆炸 26 CO中毒 27 窒息□□
主管部门

人员伤亡总数(人)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轻伤

危险种类: □
1危险化学品
2烟花爆竹
起因物 致害物 不安全行为 单位合法性 事故概况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气设备 4起重机械 5泵、发动机 6企业车辆 7船舶 8动力传送机构 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10非动力手工具 11电动手工具 12其它机械 13建筑物及构筑物 14化学品 15煤 16石油制品 17水 18可燃性气体 19金属矿物 20非金属矿物 21粉尘 22梯 23木材 24工作面(人站立面) 25环境 26动物27其它 □□ 1煤、石油产品 2木材 3水 4放射性物质 5电气设备 6梯 7空气 8工作面(人站立面) 9矿石 10粘土、砂、石 11锅炉、压力容器 12大气压力 13化学品 14机械 15金属件 16起重机械 17噪声 18蒸气 19手工具(非动力) 20电动手工具 21动物 22企业车辆 23船舶 □□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品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1合法2非法□□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表 号:工矿A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文化程度 职业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死亡日期(年 月 日) 损失工作日(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工 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煤矿按煤矿工种填报)。
2. 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 职 业: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 损失工作日:按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表 号:综合B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一、工矿商贸1.煤矿2.金属与非金属矿3.建筑施工4.危险化学品5.烟花爆竹6.工商贸其他二、火 灾三、道路交通四、水上交通五、铁路运输六、民航飞行七、农业机械八、渔业船舶九、其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表 号:综合B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起数(起) 死亡(人)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万人)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死亡率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甲 1 2 3 4 5 6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说明:本表中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之和,包括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每年报送一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表 号:工矿商贸C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私人绝对控股私人相对控股港澳台绝对控股港澳台相对控股外商绝对控股外商相对控股 说明: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本表为工作表,不需上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行业)
表 号:工矿商贸C 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 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表 号:工矿商贸C 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 电淹 溺灼 烫火 灾高处坠落坍 塌冒顶片帮透 水放 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表 号:工矿商贸C 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技术和设计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所环境不良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其它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表 号:工矿商贸C 5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百万吨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总 计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 说明: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本表为工作表,不需上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表 号:工矿商贸C 6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5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十万人口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其中:3-9人较大事故 其中:10-29人重大事故 其中: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甲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其中:10-49人较大事故 其中:50-99重大事故 其中:10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1000-5000万元较大事故 其中:5000万元-1亿元重大事故 其中:1亿元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2-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万车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6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发布。为加强《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加市场竞争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发布《管理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此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希望各地经贸委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同步推进。
二、各地经贸委要认真指导特大型、大型企业、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中型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本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特别是目前已经确定的135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企业,今年内要率先达到《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
三、建立和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是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素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经贸委要把组织实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及其相关的配套文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各地经贸委法规部门要健全机构和充实人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在特大型、大型企业进行设置总法律顾问的试点,是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客观需要,也是改善企业经营者的人才结构、使企业进一步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有益探索。各地经贸委可以选择一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基础比较好、企业积极性比较高的特大型、大型企业先行试点。试点要稳妥进行,并严格掌握总法律顾问的标准和条件。经过一段时间试点后,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指导面上逐步推开。
五、重视培养、选聘和使用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才,是进一步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一项重要保证。各地经贸委对此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知识更新和高素质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关心企业法律顾问的使用情况,对普遍性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促进企业法律顾问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当前特别要注重抓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塑造一支忠于职守、胜任工作、能成为企业领导人得力参谋和助手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六、在建立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是联结政府与企业、企业法律顾问的桥梁和纽带。实践证明,目前部分省、市已成立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经贸委对此要给予重视,积极支持协会的成立,认真指导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建立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业务准入制度和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业务准入制度和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外资银行业务准入制度和准入程序等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资银行新业务的准入制度

  《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包括十三个种类,在该范围内开办的新业务品种,在开办之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方可开办。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银行新业务品种的批准方式包括审批制、备案制两种方式,具体是:

  (一)对《条例》第十七条前十二项规定业务种类中的新业务品种一般适用备案制,对少数对银行业发展和金融市场有重要影响的新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审批制。对适用备案制的品种,由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向外资银行发出《备案回复通知书》;对适用审批制的品种,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外资银行发出批复文件。
  (二)对《条例》第十七条前十二项规定业务种类中的业务品种,如有适用外资银行的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则该业务品种的准入制度和程序适用专项的业务管理办法。目前,该类专项的业务管理办法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对《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适用备案制;对涉及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行业的产品适用审批制。

  外资银行如不能确定适用的准入制度,可在申请新业务品种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咨询。

  二、关于外资银行新业务品种的准入程序

  外资银行开办新业务品种的申请,应由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总部或主报告行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人民银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转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总部或主报告行获准开办某一新业务品种后,其在华的分支机构或其他分行在获得其授权后,即可开办该项业务品种。外资银行在开办获准的新业务品种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三、关于外资银行适用报告制的准入制度和程序

  对《条例》第十七条前十二项规定业务种类中的不属于新业务品种的,一般适用报告制,外资银行在开办该类业务后,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报告由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再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季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四、关于外资银行开办中间业务

  外资银行开办中间业务,业务范围根据《条例》及《细则》执行,准入制度和准入程序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有关中心支行和辖区内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