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55:19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建保[2009]91号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

  2.2010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

  3.2011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09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表: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附件下载: 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200906/P020090601541411092951.xls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即照此办理。
《实施细则》对我市出国任务的审批和出国人员的审查办法,较前有所改进,各部门、各区县党政领导的政治责任相对地加重了。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批和出国人员审查工作中,认真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保证出国人员的质量,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

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颁发国发[1981]44号《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市审批出国任务逐步走上正轨。各有关部门本着少、小、精原则选派出国团、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审核层次多、时间长,不能如期派出的问题,不仅有失信誉,而且贻误
时机。为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着少、小、精的原则,对一般性的出国参观考察要严格控制,对经济贸易方面的日常业务往来,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缩短报批时间。
二、为减少审批层次,实行控制出国经费额度、分级审批、归口管理办法。
1.下列出国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①我市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全年(或半年)计划。
②有区、县、局领导(正副职)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参加的出国团、组。
③派遣常驻国外人员。
④其他重大的出国任务。
2.下列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归口审批:
①外贸推销、展销、市场调研(包括工贸结合)、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资与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出国劳务、对外经济援助等经济贸易团、组、人员。
②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上报主管副市长审批。
③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规定,需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和备案的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上报。
3.下列出国事项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①科学技术(包括医学)考察、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科技和专业学术会议、讲学、共同进行科研等,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审核,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②教育代表团、考察团、组、人员,校际往来(交换留学人员、教师、学者)、派出医疗队、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等,由市文教委员会归口审核,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81]13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到国外进修的教学、科技、业务骨干(如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优秀运动员、文艺骨干、机关工作业务骨干等),由市文教委员会归口审核,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属于公安局办理出国审批手续的
,市公安局每半年向市外事办公室报一次人数和情况。
③党、政、工、团友好访问和其他出国团、组、人员,由市外事办公室归口审批。
④派往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与我国关系出现不正常情况的国家的团、组、人员(包括经济贸易团、组、人员),经归口部门审核后,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⑤经济贸易团、组、人员以外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出国事项,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上报主管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⑥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规定,需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出国事项(不包括经济贸易团、组、人员),经市外事办公室核准后由归口部门上报。
⑦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由我市选派出国人员的任务,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掌握。各单位接到这类通知后,报市外事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除事先与我市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同意的以外,根据谁开口子谁出钱的原则,均应由中央组团部门负担出国所需人民币和外汇(制装费除外)。
(2)不用地方外汇和人民币的,按规定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3)使用地方外汇和人民币的,需报归口部门审批后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人数和外汇纳入归口部门的全年计划。
三、制定和执行我市派遣出国团、组、人员计划。
1.计划的制定和报批程序:
各有关区、局制定本系统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全年计划(出国任务、人数、前往国家或地区、停留时间、外汇来源和数额)报归口部门审核,市外事办公室汇总,并根据上年度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和当年的财政状况提出全年出国资金控制额度,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计划的执行:
我市全年派遣出国团、组、人员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有关指标,主要是可用于出国的资金额度下达到各归口部门掌握执行,半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外事办公室,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3.计划的调整:
各归口部门在执行计划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出国项目、出国人数等,但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出国资金总额度。超过总额度后,该归口部门即无权再审批任何出国团组,必须逐个报市外事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定的资金总额度没有用完的,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
四、选派和审查出国人员工作。
1.各级党委在选派和审查出国人员时,要认真掌握条件。出国人员的条件是:热爱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业务对口,身体健康。要全面认真地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反对不正之风。
2.政审分工:市管干部报市委分管干部的部、委审批,其中区、县、局正职以上和知名人士,由分管部、委的市委书记审批。非市管干部由各区、县、局党委负责审批。市外事办公室根据市委有关部、委和区、县、局党委的政审表,统一发《市人民政府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并负责
“批件”管理。
为外交部驻外使领馆选派的服务人员,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批;对外劳务项目选派出国的工人(含船员),由市对外经济联络局审批,发市人民政府出国人员审查批件。

3.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以上的科技人员,因探亲、定居、继承产业等事宜,申请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要贯彻防止我市科技人员外流的精神,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过认真研究,从严掌握;对确能离开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政审并上报市委分管干部的部、
委同意后,送公安机关审核办理。
4.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以上的科技人员申请到国外进修,已取得国外学习、生活的全部经费保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先进行政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中共中央中发[1982]20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1]13号文件规定办理。
5.根据外交部(1978)部领三字第397号文件规定,临时出国人员一次审查批准,有效期限三年。在有效期内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的,如未发现不宜出国的问题,一般不再政审,但仍要报市委分管干部的部、委和区、县、局党委同意后才能出国。
五、派遣出国团、组、人员需要一定的时间,不仅在国内有审批手续,而且申办外国签证也需一定时间(各国规定的时间不同,一般需一个月)。因此派遣部门要提前办理,各级办事部门都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职责分明,互相配合,务使出国团、组、人员按时派出。
六、过去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出国人员审查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982年5月8日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等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以促进国防建设,鼓舞部队士气,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
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残废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残废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解决,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四、现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16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
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198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