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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40:13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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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烟草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烟草专卖局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烟草行业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委托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 烟草科技成果鉴定,是成果奖励、推广应用、技术出口等的主要依据。对烟草专卖品的鉴定除具有上述作用外,还是该产品定点生产,发放专卖许可证,产品定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七条 列入国家、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烟草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有关烟草行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国家科委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一般应用技术成果指不包括烟草专卖品、烟用检测仪器);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十条 鉴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的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二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烟草专卖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可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亦可由其委托其他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逐级向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或者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二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一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主持鉴定单位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应安排鉴定工作有关专家的差旅费并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或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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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无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转借、出租、转让和买卖经营许可证的,没收持证单位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2、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批发、零售、传播、出租非法出版物和刊载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第十八条第(六)项并入第(四)项成为一项,合并后的第(四)项修改为“违反进口书报刊管理规定和境外书报刊入境印制管理规定,批发、零售、传播、出租境外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经营许可证。”
4、将第十八条第(七)项调整修改为“书报刊批发、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无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购进或批发书报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修改后的第(七)项成为第(六)项。
5、将第十八条第二款“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可合并处罚。违反一项规定涉及多项处罚的按其性质最严重的予以处罚”删去。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3日
企业并购律师实务——并购之后的资产整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并购整合在企业并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的统计表明,大约有50%至80%的并购都出现了令人沮丧的财务状况。一流的学术与商业研究机构近几十年来对并购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并购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被并购企业管理层及雇员的承诺和奉献精神的下降造成被并购企业生产力降低;对不同的文化、管理及领导风格的忽视造成冲突增加;关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逐渐流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交易完成后的6至12个月之内;客户基础及市场份额遭到破坏;大约三分之一的被并购企业在5年之内又被出售,而且几乎90%的并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些现象都和并购完成后的整合不成功密切相关。下面介绍资产整合有关内容。
并购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并购目标的实现。要想实现预定的并购目标,还必须对并购双方进行整合。其中,资产整合占有重要地位。通过资产整合,可以剥离非核心业务,处理不良资产,重组优质资产,提高资产的运营质量和效率。
一、资产整合的策略
一般来说,资产整合有两种策略:
1.剥离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是资产重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不良资产有如下特点:阻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耗费企业现金资源;耗费企业管理资源;不产生净现金流;通常不盈利或少量盈利。不良资产的剥离可以通过出售、出租、承包经营和原股东回购等方式进行。
2.整合优质资产
在剥离了不良资产后,对剩下的优质资产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对于不属于企业核心业务但是赢利能力较强的资产,可以由原来的经营股东继续经营。对于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收益水平较高的资产,可以由并购方直接经营。对于和并购方有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的资产,并购方可以进行资产置换。
上述策略的运用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并购双方的共赢。
二、各种具体资产的整合方法
1.流动资产的整合
流动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置存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企业并购的完成必然带来流动资产总量的增加。流动资产总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会降低总资产的收益率。因此,并购方要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发展需要来确定流动资产的数量。对于多余的流动资产,必须进行投资、出售或置换。此外,并购方要加快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因为企业总资产的周转速度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并购方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首先要分析流动资产的组成和质量,确定各种流动资产是否存在周转不畅和占用过大的问题。然后要分析流动资产周转的渠道是否通畅。最后,并购方要剥离不良流动资产,重新分布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的比例,加快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总之,进行流动资产整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预测和控制流动资产的需要量和占用量,即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又无积压浪费;(2)合理组织和筹集资金,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加速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3)平衡收支、分析流动资产的结构和比例,以合理少的占用量,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2.固定资产的整合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它能够在若干个生产经营周期中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由于损耗而逐渐减少。这部分减少的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费用中去,并在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在整合固定资产时,首先考虑收入效益较好,能独立划分的优质资产。对于优质资产,应该予以吸收整合。对于那些资产不易划清,效益较差的资产予以剥离。但若这些资产确为生产所需时,则采用租赁方式。具体来说,固定资产可以做以下处理:(1)已拆除的老工程及不能正常生产的设施予以剥离;(2)已完工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工程,将其转入企业资产;(3)对部分生产所必须、但不属于企业的设备予以租赁使用;(4)对规模小、价值低的非经营性资产,如果是今后公司所必不可少的设施,应该予以保留。反之,予以剥离。并购方应该在制定并购方案就明确吸收与剥离资产的界限,以便将需要剥离的固定资产从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中提取出来,从而减少以后的整合工作量,节约整合成本。 
3.长期投资的整合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直接向其它单位投资且回收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已购入并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债券等投资。在企业并购中,长期投资整合的重点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整合。并购方应该对目标企业的长期投资进行分析核算。长期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成本法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投资。权益法是指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时以投资成本计价,此后则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对目标企业那部分价值不断增长、收益较好的长期投资,应该将其保留。对目标企业那部分资产质量较低的长期投资,应该将其剥离。
4.无形资产的整合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会计学上把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在企业并购中,无形资产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会计学上所说的内容外,无形资产还包括企业的机构知识资源、企业管理层的能力、企业战略、企业文化、机构组织架构的合力、客户、销售渠道、战略联盟、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无形资产的整合在企业并购整合中具有重要地位。在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集团(COSCO)公司并购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中,中远把众城实业更名为中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这其实是将中远集团的无形资产注入到众城,以便实现无形资产的整合。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无形资产的整合与有形资产整合同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