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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占有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刘月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08:04  浏览:8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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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物的财产秩序的基础。我国《物权法》以法典的形式将占有独立一编,与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并列加以规制,这足以体现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独立地位和重要作用。但是,占有编仅五个条文(第二百四十一条至二百四十五条)。从法条的数量和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物权法》对占有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略,占有制度立法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鉴于此,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我国物权占有制度立法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重大意义

  占有制度是物权的起点,是物的秩序的基础。一方面,占有是人类对物进行支配的基础。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对物进行占有以满足自己生存需要;另一方面,占有制度是其他物权制度的基础与逻辑起点。其与善意取得、先占、时效取得等重要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在传统民法中,物权强调所有权,以财产所有为中心。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到现代社会,出现了物权的社会化。“所谓物权的社会化是指从传统排他的不受干涉,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转变为负有一定义务、受到社会公益的限制并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强调社会利用的权利。”这正是物权法从物的所有为核心到以物的利用为重心的转变。现代各国顺应了这一潮流,在立法中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如“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从而使物权从强调所有到强调利用。占有制度与“物的利用”紧密相连。只有完善占有制度,才能够促进物尽其用。占有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而言:

  第一,占有制度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占有制度对物的现实占有人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在所不问,一律推定其占有为合法占有,即使有人对占有人的占有提出异议,其占有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也不由占有人负担,而由异议人负担,这就十分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对现实占有关系的稳定,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第二,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按照占有制度的理论,商品交易过程中,当转让人非法转让他人之物时,只要受让人受让没有恶意,就能在一定条件下即时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即使不能即时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只要转让与受让的行为是在市场上公开进行的,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也受占有制度的一定保护。占有制度的这些规定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的。

  第三,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在民法的各项制度中,占有制度最能体现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按照占有制度的规定,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公平解决本权人与善意占有人的纷争,就能发扬诚实信用与公平的观念,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

  鉴于占有制度的重大意义,自罗马法以来,诸多国家或者地区都对占有制度有明确而缜密的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把占有制度置于物权编的首部;《瑞士民法典》将占有和登记制度与所有权、他物权制度并列,作为物权法三大部分内容之一;《日本民法典》直接确定了占有权,并置于所有物权之首。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把占有制度视为维护私有财产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相容的一项制度。我国受此影响,现行的《民法通则》对占有制度没有作任何规定。《物权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快了我国民事立法进程,对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以此同时也留下了不少疑点,有待理论和实务进一步澄清。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规定即是其中之一。该法首次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对占有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而且单独成一编即“第五编”。但是,有关占有制度的各项规定极其简略,只有五条。相对占有制度的重要性来说,我国《物权法》对占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陋。

   二、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

  《物权法》第五编以法典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占有制度。但是,该编仅有一章即第十九章,法条只有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至二百四十五条)。《物权法》通过五个条文勾勒出我国占有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占有的一般调整原则和方法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占有保护制度。

  (一)占有的一般调整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占有的一般调整原则和方法。占有在物权法中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占有根据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可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如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货物发生的占有。无权占有主要是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者原法律关系无效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如误将他人之物认为己有、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归还等。虽然两种占有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是两种占有的法律后果的处理基本相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确认;二是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第三人侵夺或者妨害时,占有人能够行使那些权利保护自己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对于第一种情形,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存在差别。对于因合同关系等债的关系产生占有,《物权法》明文规定,有关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无权占有的情形,《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处理方式相同,都适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占有体现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占有发生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基于所有权,产生所有权意义上的占有;基于经营、土地适用、质押等产生他物权意义上的占有;基于承揽加工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等产生承揽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债权意义上的占有;还有监护关系、亲权关系、夫妻关系等产生的占有等。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当事人之间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依照其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合同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这既是该原则在物权法上的体现,也是与《合同法》的规定的相互协调和统一。

   虽然《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有值得肯定之处,但该条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不合理:

  一方面,占有以占有人是否有本权为标准,可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当为有权占有时,占有人因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反之,当为无权占有时若本权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并不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的一种,此外依据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以及继承、监护等产生的占有亦属于有权占有。根据占有理论,并不会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作为能否适用占有制度的标准。但依本条的规定,意味着《物权法》的占有制度只规范无权占有。

  另一方面,该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有关’法律”说法令人疑惑。因为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关于占有制度的法律规则中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依据这些“有关”的法律规定如何能够解决因占有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由此可见,《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存在诸多问题,其实在《物权法草案》讨论时,学者们就对该条规定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但可惜的是立法者没有理会学者的这些质疑和批评。

  (二)占有人使用占有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占有人使用占有物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潜台词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区分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根据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况不同进行的划分。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占有,相反,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无权占有的权利有怀疑而仍然占有,则为恶意占有。区分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的目的在于占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即前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例都采取了对善意占有人负赔偿责任附加限制条件的做法,即善意占有人仅以因占有物毁损或灭失所受的利益为限。该条仅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存在许多不妥之处。

  首先,没有规定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有“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这一要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规定为“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所谓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或灭失具有故意或过失。其理论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

  本条的规定,以逻辑可以得出结论:主要是占有人“因使用”导致占有物出现损害,无论是否有“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占有人都要承担责任。根据以上分析,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物权法》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均无异议。但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却有许多争论。外国立法例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法律对于占有赋予了几种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权利的推定效力,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时即被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于使用被占有的物而导致物的损害,不应负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只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而没有规定善意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如此规定是与其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取得占有物的收益(孳息)相一致的,而《物权法》对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孳息持否定态度,无权利既无义务,故对于因使用占有物致使占有物受到的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以善意占有人不能取得收益(孳息)为由免除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无法体现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因为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仅取得占有物之孳息,还能通过对占有物的使用取得无形价值,如使用占有物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劳动的便利等。

  为此,《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未明文规定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妥的。

  (三)返还请求权和费用求偿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善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人负有对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义务,这在各国立法例上了都不存在争议。且恶意占有人还必须返还孳息,这一点也无异议。但是各国立法在善意占有人是否可以保留孳息的问题上存有差异。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在原则上可以保留孳息,不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另一种立法例认为,如果善意占有人能够保留孳息,则不得向权利人请求返还其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国外关于善意占有可以保留孳息的规定,是与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相关的。我国《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孳息。其理由为:既然善意占有人被法律推定为适法享有权利的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及收益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占有物的收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善意占有人无权保留孳息,对支出的必要费用应适用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最终,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都必须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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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举办场所固定座席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承办者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七)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主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大型活动主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 主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主办者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二十四个月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自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予安全许可。

  第三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便于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届常委会工作要点。
⒈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⒉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加快经济立法,健全监督机制。常委会的一切工作,要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检验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
一、立法工作
⒊常委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要使经济立法同改革开放的进和相适应,用法律保障和推进改革开放,引导市场经济更好地运转。尽快制定一批有关保障市场主体地位和权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同时要及时对不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需要的法律进行清理和修改。还要抓紧制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惩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发展、保护环境合理开发资源、加强国防建设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的法律。
⒋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从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积极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要从总体上、法理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力求制定的法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分清轻重缓急,急需的法律先立,逐步完善。制定法律条件还不成熟的,有的可以先搞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有些改革的举措,应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行动。
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立法计划。对列入立法计划的主要法律的起草工作,定任务、定时间、定班子,保证如期提出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常委会定期检查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法律起草单位抓紧起草工作。承担法律起草任务的单位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及时向常委会写出报告,说明情况。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遇有重要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⒍起草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出发,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避免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起草法律的协调工作,统筹兼顾,协调好上下左右的关系。还要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不能互相冲突,更不能同宪法和基本法律相抵触。
⒎加强常委会对法律起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参加法律起草工作。大量的法律草案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同起草单位加强联系。有些法律草案,可以由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或牵头起草。有的法律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法律专家、学者起草。不管哪种起草方式,都要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在起草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
⒏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的、好的立法成果和经验,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常委会有关机构要加强对国外法律的研究,开展与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活动,更好地为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成果服务。
⒐加强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手段,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解释的程序和制度,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一些宪法和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属于人大工作等方面有关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常委会有关部门拟出答复意见,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统一的答复。
二、监督工作
⒑常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要制定和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对向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办公厅分别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对于被认为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等,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纠正意见,报常委会决定。
⒒继续坚持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位置,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并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委员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将解决的情况向常委会作出汇报。对重大的、典型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组织调查,有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同时要督促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纠正错案。必要时,常委会可以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但不直接处理案件。
⒓进一步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要坚持第三季度听取国务院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的制度。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常委会。计划和预算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向常委会提交部分调整方案,由常委会审查批准。
⒔继续坚持每次常委会会议,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的制度。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还要督促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严肃执法,坚持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⒕认真总结和研究人大监督工作,对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同代表和人民群众及地方人大的联系
⒖做好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要坚持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制度。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审议的重要法律案,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为会议审议做好准备。继续坚持常委会会议邀请熟悉会议议题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的制度。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要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做好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
⒗认真对待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对代表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办事机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办理工作。要建立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检查制度;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⒘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工作。每次代表大会前,要围绕大会审议的主要议题,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了解情况,做好审议的准备工作。代表平时可以持证就地视察,当地的人大常委会协助做好安排,以便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制定视察方案,确定视察的重点单位和主要内容;视察应深入基层,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注重提高视察效果,视察后应提出视察报告。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⒙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凡属于直接控告或检举由会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常委会要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常委会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其他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监察部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处理,对一些重要案件要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⒚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工作的指导,总结和推广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支持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常委会会议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的制度。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以召开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总结和交流人大工作经验。
四、外事工作
⒛常委会要根据国家的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议会外交的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参加国际议会组织的活动。要抓紧建立和健全同外国议会的双边友好小组。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交往,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国家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同时,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学习外国议会的有益经验。
五、组织制度建设
21、适应新形势下开展人大工作的需要,把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放在重要地位。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人大工作的需要。
22、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程序办事。审议议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交流,集中大家的智慧,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决定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民主程序和规则办事。要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制度,提高议事水平。
23、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各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的职责,积极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不断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协助工作。
24、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为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民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搞好办事机构的改革和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严格考核和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25、加强对人大机关干部的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制度,继续办好全国人大干部培训中心。要有计划地培训人大系统县(处)级以上的干部,组织人大机关的年轻干部到基层锻炼,选派优秀干部出国学习、考察。努力造就一支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人大工作干部队伍。
26、人大机关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秘书处要经常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好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和法工委的工作。
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27、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围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等问题,开展经常性的研究,逐步形成一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队伍。要积极筹备成立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
28、要抓好图书馆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建设。适应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宣传的需要,逐步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图书馆建成全国人大图书馆和资料中心,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建设成为有权威的法律和法学著作的出版中心。
29、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工作。要加强同新闻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作用,改进和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要继续开展评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活动。要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开放程度。除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会议应进行电视实况转播或专题报道。常委会要积极筹办报纸和刊物。
30、进一步健全常委会会议新闻发布制度和旁听制度。除每次常委会会议前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次数。要继续坚持常委会会议邀请人民团体人员旁听会议的制度,还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旁听范围。


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稿)》的说明

——1993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对起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稿)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过程
乔石委员长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对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并提出要制定本届常委会五年工作要点。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稿)》。田纪云副委员长召集常委会秘书处会议,进行了讨论、修改,并印发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办公厅各局(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制定这个工作要点非常必要,对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又作了修改。委员长会议经过讨论,同意这个要点。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起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指导思想
起草这个要点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努力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根据国家新时期总的形势和任务,本届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经济这个中心,认真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特别是要加快经济立法,健全监督机制。常委会的一切工作,要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检验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
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主要内容
工作要点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立法工作。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要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对法律起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根据这一精神,常委会秘书处拟定了今明两年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列入计划的法律草案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按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有32件;第二类属于根据情况争取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有32件。委员长会议经过讨论,原则同意这个安排意见。关于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正在研究拟定。
第二部分是监督工作。要点规定,常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要继续坚持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位置,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并注意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同时,还要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继续坚持每次常委会会议,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的制度。要认真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经验,使之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部分是同代表和人民群众及地方人大的联系。要点规定,常委会要做好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认真对待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安排好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活动;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还要加强对地方人大的联系和指导,支持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今后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以召开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总结和交流人大工作经验。
第四部分是外事工作。要点规定,常委会要根据国家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议会外交的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参加国际议会组织的活动。在开展和外国议会友好往来中,均请地方人大参加。通过交往,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国家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
第五部分是组织制度建设。要点规定,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程序办事。为此,要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制度。要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还要加强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和宣传工作。要点规定,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逐步形成一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队伍。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开放程度。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工作要点


第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落实江泽民同志和乔石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指示,认真履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赋予的各项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立法工作,加快经济立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以下法律委员会的工作重点。
一、立法工作
法律委员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紧紧围绕“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目标,根据“经济立法同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促使一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尽快出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要兼顾其他法律的制定。
近期对已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科技进步法、农业基本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补充规定等5件法律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抓紧做好研究、修改和审议工作。
对有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如经济合同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交易法、仲裁法、银行法、信贷法、票据法、担保抵押法、房地产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要及时了解情况,抓紧调研论证,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对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惩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法律,也要做好审议工作。
根据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对法律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要定任务、定时间、定班子,要实行实际工作者与专家学者相结合,按期提出法律草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及时向常委会写出报告,说明情况。在起草过程中遇有重要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在研究、审议和起草新的法律草案的同时,注意对现行法律或法律规定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或不完善的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总结经验,根据新情况,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者向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
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从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积极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妥善处理加快立法步伐与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同时注意法律规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有关的先进的立法成果和经验,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
研究、审议和起草法律,要根据宪法,坚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出发,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全面权衡、统筹兼顾。要注意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不能相互冲突,更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要坚持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二、监督工作
法律委员会对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对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进行审议,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报告。
法律委员会参加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和法律委员会自行组织的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或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对于减少立法工作中的失误,及时制定行政法律和修改、完善原有的法律,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调查研究工作
要结合审议法律草案和有关议案,深入实际,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调查研究,注重了解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研究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注意加强对外国法律的研究。
要研究市场经济共同规律,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点和规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多年立法工作经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总体上和法理上的研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工作提供参考。
四、议案处理工作
对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对处理情况和意见逐件进行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向常委会报告。
五、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
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及时交流有关立法工作的情况,认真研究其他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互相学习,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
六、外事工作
根据国家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委员会实际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与外国议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律界的联系和交流,了解和研究外国的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立法,研究外国议会制度,吸收借鉴有益的内容。
七、自身建设
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和人大组织法、人大议事规则等有关人大制度的基本法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尽快熟悉和适应人大的工作方法。对中央有关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及时组织学习讨论,保证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全面贯彻和体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委员会的工作上,保证参加法律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法律委员会的工作需要。
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程序办事,进一步完善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审议议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已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交流,集中大家的智慧,决定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民主程序和规则办事。



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五年工作要点

第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及乔石委员长自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讲话精神,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开展工作。在本届任期五年内,内务司法委员会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努力做好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草案和议案的研究、审议、拟定工作。
⒈加快制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惩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内务司法委员会积极参与研究、审议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条例、检查官条例、惩治贪污贿赂法、结社法、律师法等法律草案。同时,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对准备拟定的公务员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法、社会保障法、行政监察法、公证法以及青少年等方面的法律进行调查论证。每年初,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和补充。在研究、审议和拟定法律草案过程中,内务司法委员会要加强同起草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立法进度,对每个法律草案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⒉对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及时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上报。
二、积极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支持、督促内务司法部门严肃执法。
⒈进一步加强与内务司法部门的联系,并逐步形成制度。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⒉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有关法律执行情况检查,每年安排一、二次。同时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法律的执法检查。1993年开始分别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⒊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审查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发现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及时提出意见,报常委会决定。
⒋认真总结和研究人大监督工作,积极推广、倡导地方人大对口机构在内务司法和依法维护妇女儿童、青少年权益的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和做法,每年召开一、二次座谈会或研讨会,总结交流经验,促进人大工作的开展。
⒌认真办理委员长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交付调查、处理的违宪违纪案件,并写出报告。
⒍及时处理人民来信。
三、进一步开展外事工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广交朋友、多做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为宗旨,开展与外国议会对口委员会的交往。1993年接待菲律宾、韩国、阿根廷、奥地利等国议会对口委员会,并出访德国、蒙古、新加坡、泰国议会对口委员会。在对外交往中,学习外国议会有益的经验和成果,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做贡献。
四、不断加强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⒈委员会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以及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程序办事。审议议案和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不断提高议事水平。
⒊把立法与调查研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强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国际国内的立法经验、人大监督工作以及内务司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以保证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体现人民的要求和根本利益。
⒋进一步加强与地方人大对口机构的工作联系,相互学习,总结推广他们开展人大工作的经验。
⒌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努力为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加强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搞好办事机构的改革和建设。




八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要点

第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关键时期。财经委员会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努力做好工作。
财经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加快经济立法,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财经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要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进改革,扩大开放,抓住机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财经委员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统一起来,在开拓中不断前进。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精神,特制定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五年工作要点。
一、经济立法工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财经委员会要把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做好。
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财经委员会初步制定了《经济立法框架设想》,包括了六个方面的76个法律:㈠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19个,如预算法、税法、信贷法等;㈡规范市场主体和主体行为方面的法律8个,如公司法、乡镇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㈢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法律21个,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法等;㈣规范劳动就业关系,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5个,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㈤建立和完善经济核算、加强经济监督方面的法律3个,如注册会计师法等;㈥有关行业、部门方面的法律20个,如农业基本法、航空法、电力法等。财经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准备对本委员会经济立法框架设想,通过进一步论证,逐步地加以充实完善,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经济立法工作,力争八届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经济立法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进展。
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㈠总的讲,经中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在实现规划当中,要更多地依靠国务院、地方人大和社会力量,财经委员会除了自己起草法律草案外,更多地是做好组织工作和协调工作。㈡由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急需的法律,是一项重要工作。今明两年,由财经委员会牵头制定《乡镇企业法》、《广告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和《期货交易法》。在今后的几年里,财经委员会将继续选择几件经济法律,由财经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㈢委托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的法律专家、学者制定法律将逐渐增加,现已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信托法》。㈣有些法律急需,可以基本上从国外移植过来,按中国的实际加以修改,适当超前立法,用以指导实践;有些法律急需又暂时出不了台,可以先搞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适当扩大地方的立法权。㈤抓好急需的经济法律的研究和审议工作。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财经委员会《经济立法框架设想》所列的76个法律中,按轻重缓急,把其中22个法律做为重点来抓,如预算法、银行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税法等,对这些法律,要提前介入,了解情况,督促检查,和起草部门共同研究,及时解决难点和分歧,力争法律草案符合实际,尽早出台。㈥成立由委员、顾问组成的三个法律审议研究小组,以便不断地听取法律起草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㈦在经济立法过程中,认真总结过去立法的经验,特别是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经验;同时,大胆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成果,为加快经济立法提供条件。㈧财经委员会将探讨建立经济立法体系的理论、原则、重点、程序以及法律起草、审查、批准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全国人大机关内部关系的协调,并努力推动各方面的通力合作。
二、法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把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放在同经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监督检查,总结执法的好经验,同时检查执法中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今后一个时期,经济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检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的法律的实施情况;二是检查保护广大消费权益的法律的实施情况;三是检查国民经济的重要方面,如农业、财政金融、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有关的法律的实施情况;四是检查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的实施情况。
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中,通过听取地方和部门介绍,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现场视察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情况,认真研究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对于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错误现象,要坚决纠正。对于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督促有关执法、司法部门认真解决,并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反馈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财经委员会将积极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财经(农业、城建)委员会对有关法律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送财经委员会。
三、审查计划和预决算工作
对每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前进行初审,大会期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国家预算提供依据。这是财经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定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
财经委员会对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的审查,要根据总的形势和总的任务,抓住重点。对国民经济计划着重审查制定计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经济指标及其计算依据、综合平衡情况和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对国家预算着重审查财政收入是否可靠、财政支出是否合理、实现预算的主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预算的收支平衡状况等。对于计划和预算中存在的问题,抓住关键,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上年国家决算报告前的一段时间内,财经委员会要做好对国家决算审查的准备工作;提出国家决算报告后,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四、检查经济运行情况工作
经常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经济形势,提出促进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的建议,是财经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财经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必须做好。
财经委员会于每年的1、4、7、10月,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报当前国民经济、包括“八五”计划执行的情况,并组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委进行座谈,对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交流看法,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财经委员会在每一次座谈讨论之后,都把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国家预算的调整、宏观调控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五、调查研究工作
调查研究工作是财经委员会主要工作之一,是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工作方法。财经委员会每年都根据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抓住若干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制定经济法律和搞好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提供依据。
在调查研究工作的方法上,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经委员会组织本委员会委员进行;财经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联合进行;财经委员会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财经委员会提出调查研究任务或提纲,请地方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并请他们将调查研究结果送给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某些问题的调查研究,委托给专家、学者、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进行,把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来。
六、议案处理工作
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审议处理,是财经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特别是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数量大、办理的时间短、要求高,必须认真对待,集中精力办好。
在议案的审议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作用,认真协调各方面的意见,高度重视并认真吸纳人大代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议案的处理意见经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七、同地方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加强同地方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联系,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地方学习,推动人大财经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财经委员会将通过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同地方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联系:㈠继续参加地方人大财经(农业、城建)工作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学习地方工作经验;㈡继续努力办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各种刊物,交流信息和经验;㈢在经济立法、调查研究等项工作中,密切合作;㈣就国民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同地方人大财经委员会座谈,听取意见;㈤对地方人大财经(农业、城建)委员会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等,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复;㈥根据需要和条件,适当时将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八、外事工作
财经委员会的外事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同外国议会的联系,促进国家之间关系的发展,搞好议会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展的趋势看,财经委员会同其他国家议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的交往会越来越多,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在外事活动中,既要认真向外国议会专门委员会介绍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内容、现代化建设成就和财经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又要注意了解学习外国议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和监督工作以及经济工作的经验。
财经委员会将逐步地加强外事工作的组织、人员安排和管理工作,提高外事工作水平,以确保外事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九、财经委员会自身建设工作
八届财经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主要抓四项工作:㈠加强委员会委员的学习,特别是学习党的十四大报告、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学习和熟悉宪法、组织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文件,使委员会的议事水平进一步提高;㈡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首先是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根据新的情况作适当的补充修改;㈢在委员会内部,按照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明确分工,使委员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㈣抓好办事机构的建设,使办事机构牢固树立为委员会服务的思想,使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八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五年工作计划要点

本委员会任期的五年内,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协助常委会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和实施监督。为此,要搞好调查研究,密切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联系,进一步做好外事工作,加强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为保障和促进教科文卫战线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以改革的精神,促进教科文卫方面的立法工作。为促进教科文卫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本委员会在任期内首先要抓好由本委员会牵头组织科学技术投入法草案、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草案的拟订,分别争取1994年、1995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要积极参与拟订和审议教师法、教育基本法、职业技术教育法、教育投入法、科技进步法、原子能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法、科学技术奖励法、出版法、图书馆法、医师法、优生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红十字会法、体育法等法律草案以及参与修订和审议著作权法、食品卫生法(试行)。今明两年重点抓科技投入法草案的拟订,并参与拟订和审议教师法、教育基本法、科技进步法、原子能法、出版法、医师法、优生保健法、中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草案。立法工作中,要加强立法的科学依据的研究,认真吸取七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前参与,与法律起草部门加强联系,并行作业,吸收社会力量组织专题研究小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等经验,以保证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为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本委员会继续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位置。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大力加强基础教育,本委员会拟在过去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检查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基础教育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义务教育法每年要有选择地检查二至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情况。并拟在199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十周年之时,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出决定,以本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国性的第四次执法大检查。本委员会还要重点检查专利法、技术合同法、文物保护法的执行情况。每次执法检查情况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外,同时要及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使执法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有效地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本委员会还要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核查的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和体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有无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及时提出核查意见。
本委员会要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保持经常联系,有计划地听取他们执行有关法律情况和本系统改革开放与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汇报;听取他们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的专题汇报;在常委会的领导下,了解和检查他们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本委员会要紧紧围绕立法项目、审议有关法律案和教科文卫战线的重大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今明两年除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外,要围绕教育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文化市场管理以及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等情况进行专题调查,以便对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的法律,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四、要继续加强同地方人大、人大代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协同工作。委员会在审议研究议案或法律案时,征求有关的人大代表的意见;进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时,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加;本委员会要积极参加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重要活动,了解情况,交流经验。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除听取他们的汇报外,还可与他们共同召开座谈会、立法工作研讨会,了解情况,研究问题。
认真办理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本委员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推动科技立法,本委员会拟于1993年召开部分省、市制定、实施科技进步条例经验交流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科技进步法以后,本委员会拟与国家科委共同举办一期科技进步法培训班。为了解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工作,学习地方人大工作经验,拟于明年上半年召开全国、各省(市、区)、计划单列市的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研讨会。
五、积极主动地做好外事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做好本委员会与外国议会对口委员会的友好交往,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立法经验和成果,以促进立法工作。今年本委员会要认真抓好原有外事计划的落实工作。
六、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学习,要熟悉宪法、组织法、代表法、议事规则及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新的情况。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审议议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今年下半年要根据本届工作的特点,修定完善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为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作用,本委员会成立教育、科技、文化、人口卫生体育四个小组,每位委员根据本人专长和意愿,围绕立法、监督、调研等方面参加有关小组活动。各小组由分管的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各研究室工作人员分别参加对口小组的工作。要加强本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为他们提供下基层、出国学习、考察的机会,要努力培养提拔年轻干部,充实研究人员,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同时要积极配合办公厅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1993年工作要点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遵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经济建设,在上一届外委会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做好1993年的各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议案的审议工作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对外关系的不断发展,涉外立法和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任务日益加重。外委会要认真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涉外议案的审议工作。
审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同我国对外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相一致;符合我国对外方针、政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经济权益;体现改革开放精神,有助于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同时,要考虑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服从对外工作的需要。
为了做好议案审议的准备工作,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座谈会,了解情况,交换意见。
二、关于执法检查工作
协助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是专门委员会的另一项重要职责。在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外委会要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拟派出两个组分别对我委参与审议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注意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事后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关于对外工作
全国人大的外事工作是我国整个对外工作的组成部分。外委会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和安排下,把对外工作作为重要任务,遵照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议会外交的特点有计划、有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强同外国议会的相应委员会和由我委代管的国防或军事委员会的友好交往,并争取同一些国家议会外委会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经常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争取多邀请一些代表团来访;同时,适当组织不同形式的团组出访。通过交往,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国家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同时,注意了解和学习外国议会在立法与执法监督方面的有益经验,并注意利用机会,在推动对外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方面做些“牵线搭桥”工作。接待代表团来访和组团出访的具体安排正在联系落实。此外,积极承担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外事任务,以及会见外单位邀请来访的外宾的任务。
四、关于自身建设工作
⑴加强学习。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学习国家对内对外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以自学为主,密切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⑵加强对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研讨。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加强对国际问题的调查研究。
⑶加强组织建设,完善有关制度。
⑷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遵守规章制度与外事纪律的自觉性。
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工作要点

八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海外爱国同胞和归侨、侨眷众多,是我国特有的国情和优势。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对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届华侨委员会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围绕八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务,贯彻邓小平同志今年春节在上海关于海外爱国同胞的作用和贡献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正当和合法权益,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加快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审议议案和立法工作
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侨务的议案,认真做好议案处理工作。
⒉审议或拟订法律草案。⑴认真审议交付华侨委员会的与侨务有关的法律草案。⑵拟订或者参与制定有关侨务的法律草案。一是继续促成《华侨捐赠保护法》的立法,或者参与制定有关华侨捐赠的法律;二是与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侨资企业权益保障法(草案)》;三是研究拟订关于制止非法移民和保护新移民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的议案。
⒊继续促进国务院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出台,推动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保护法实施办法》。
⒋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议拟订《<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若干身份的法律解释(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
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侨务的质询案,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二、监督工作
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有关侨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国务院有关侨务的行政法规,如发现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
⒉组织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我委委员有计划、有重点地赴一些地方对侨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⒊认真受理侨胞对违宪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典型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⒋有计划、有目的地听取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侨工作汇报;对侨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三、拓宽海外侨务工作
⒈每年有计划地组织若干华侨委员会考察组,分赴一些国家考察侨情、慰问侨胞,密切侨胞与祖国的联系;相机拜会所访国的议会和政府官员,尽可能为侨胞排忧解难,并增进全国人大与所访国家议会的友谊和交往。
⒉有选择地接受国外侨团、侨领的邀请,参加国外侨界的重大活动,开展侨务工作。
⒊每年有计划地公费邀请五批约三十人的华人议员和华人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侨领来华访问。
⒋接待其他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来华旅游、探亲、经商、讲学、学术交流等的华侨、华人人士。
⒌由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专题考察组,赴我国非法移民多的国家,对海外侨胞反映强烈的我国非法移民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研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非法移民、维护海外侨胞权益的议案提供有关资料和参考意见。
四、加强与全国人大归侨代表和地方人大华侨委员会的联系
⒈加强与全国人大归侨代表的联系。坚持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走访人大归侨代表,听取代表们对华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召开归侨代表座谈会,听取对侨务工作意见和建议;吸收全国人大归侨代表参加华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认真办理全国人大归侨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做好信访工作。
⒉加强与地方人大华侨委员会的联系。本届华侨委员会任期内,拟召开2—3次全国人大侨委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尽可能参加地方人大华侨委员会或华侨工作委员会召开的工作座谈会,促进地方人大华侨委员会工作的交流和开展。
五、搞好自身建设
⒈搞好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华侨委员会委员要以尽可能多的精力用于做好委员会工作;侨委委员要熟悉宪法和法律,熟悉侨务法规、政策和侨情,熟悉全国人大的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法;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
⒉要搞好机关的建设。干部要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健全、完善机关各室、处的工作规划,实行考勤、考核和工作责任制,使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好资料建设,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使委员会的决策有充分的依据;加强对人大侨委工作和侨务法制的研究和宣传,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服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搞好机关党支部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增强干部的工作光荣感和责任感;加强业务学习。干部要学习宪法和法律,特别要学习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学习侨史,还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学习一些外语和重点侨乡的方言,要提高文字水平,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八届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五年工作规划要点

本委员会在1993年至1998年的五年内将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认真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责;根据当前我国加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积极协助常委会做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严格执法;加强学习交流,认真调查研究,为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推动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
一、加快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步伐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规划协调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