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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取数额/葛东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18:47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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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保证金收取有些不规范,保证金数额在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严重不平衡,少的一两千元,多的三五万元,甚至达到数十万元之巨。这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现行关于确定保证金数额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相统一。虽然1998年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对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予以规定,但在数额幅度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的保证金。”1997年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规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二是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存在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公安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对此,笔者认为,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收取,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确定收取保证金数额的基本原则。(一)重罪高于轻罪原则。重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轻罪,对应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罚亦加重,公安司法机关对重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能承担的风险同时加大。因此,重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保证金数额幅度应明显高于轻罪的保证金数额幅度。(二)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则。保证金数额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影响大小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诉讼活动是否正常进行。为使保证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与司法上的公正达到尽可能的和谐统一,在对不同收益状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时,应适用不同的标准。

二是保证金幅度层级制度和固定收益制度并行。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标准,设立不同层级的保证金幅度。根据案件的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数额等量刑因素来确定保证金的幅度,既符合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又能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对有固定收益者适用保证金的,应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和其收益状况来确定保证金数额幅度,以其一年实际收益总额为上限,3个月实际收益总额为下限。对没有劳动性收益的,则可变通采用“人保”方式获得取保候审。两种制度结合使用,既能够使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又不至于其自由裁量的余地太大而导致失控,有助于在保证金数额问题上实现平衡和统一。

三是探索建立保证金数额确定工作机制。借鉴社会矛盾纠纷中“大调解”机制,尝试建立由有决定取保候审权力的有关机关组成的委员会或相关组织,统一确定保证金的依据、幅度以及操作方式,同时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提高保证金的约束力和保证性,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际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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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实现企业全面发展

李 彦


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倡导、积累、筛选、提炼形成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是规范企业和员工行为的软约束,是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企业价值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要素和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大力建设企业文化,尤其是先进的企业文化,不仅仅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更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实现企业文化的与时俱进,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企业文化虽然是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变化而积累凝聚形成的,是时间和传统的产物,但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它却是动态发展的,而且它的发展必须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相适应。如果企业文化长期停滞不前,滞后于企业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并没有新的血液和活力注入,它就会变得呆板、保守、封闭,并严重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所处社会条件以及时代背景的发展变化,对自己的企业文化不断地反思并积极地改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不可否认,依然存在着种种缺陷和不足。比如,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文化建设形式化、表面化、僵化、简单化;企业文化建设组织系统不健全;企业文化建设缺乏本土文化意识;企业文化建设缺乏人文关怀的理念等等。当前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这些缺陷和不足,也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地完善与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勇于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快,科技飞速发展,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要求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地淘汰。勇于创新是我们建设先进企业文化的重要途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文化灵魂、导向、约束、激励等作用,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并不断壮大,我们必须以积极创新的精神来建设企业文化,要在建设战略上创新,在经营理念、人才培养和管理、企业形象确定等具体内容上创新,在手段和方法上创新。只有这样,具有时代特征和鲜明特色的企业先进文化才能得以塑造和形成。从而更高效、快速地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以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企业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保证企业文化的社会主义方向。我国的企业文化是社会主义的企业文化,它必然要受社会主义思想原则、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通过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四项基本原则,解决好价值观这一文化建设的核心问题。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的形成发展。企业文化的形成发展不能也不应该完全自发地产生,它需要有步骤、有秩序地加以推进,而思想政治工作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企业文化形成发展的任务。思想政治工作除了要把工作的落脚点定位于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氛围以外,还要主动为企业文化的形成发展开辟道路。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企业文化代表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党在企业中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企业广大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创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加快实现企业的和谐发展
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强调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即企业管理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发展人和服务人。通过对人的有效激励来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最大限度挖掘人的潜能,更好地实现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的契合。以人为本建设企业文化,要求企业在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指导下,立足于企业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随着企业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不断探索新的企业行为方式,来实现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的融合。建设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重在营造“员工为上、客户为尊、团队为本”的企业文化环境氛围。
“员工为上”。一个企业要有活力,就要善于调动企业的第一资源:员工的能动性和群体成就感。为此就要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一要提高道德素质。首先要加强员工的理论学习,通过学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使员工懂得应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从而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其次要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让员工从中受到激励,进一步增强员工追求真善美的意识,养成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要提高文化素质。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学习型企业是提高全员文化素质的有效途径。企业应通过制定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把学习纳入到工作中,真正构建起一种员工人人潜心学习,共同追求进步的氛围,使学习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要提高技术素质。要求员工不仅要懂技术,而且要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不断学习掌握新技术,积极参与技术攻关和发明创造,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客户为尊”。客户是企业的衣食父母,企业没有任何事情比客户的正当需求更为重要的了。企业生产的目的,是用以满足社会需求、即客户需求的。企业家不仅是经营企业,更重要的是“经营客户”。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就要围绕着如何适应社会需求、如何解决好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提升自己的经营理念,打造自身的经营文化,从而更好地“经营客户”。
“团队为本”。团队意识,是指一个群体为实现既定目标显示出的高度同心与同力的精神风貌。如果一个企业散沙一盘或各行其事,那么,这个企业在市场上是不会有竞争力的。当前,应把培育团队精神作为建设企业文化的一项内容。培育团队精神,则需要在树立起对全体员工支配作用的群体价值观,管理者示范、关爱员工等方面花力气。
四、在借鉴整合中发展企业文化,造就企业的开放发展
企业文化建设应当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遵循继承优秀传统文化与大胆借鉴引用当代先进管理思想相结合的原则,用与现代化相适应的时代视角来审视企业自身的传统文化,经过认真科学的分析与筛选,严格审慎的过滤与提炼,使优秀的传统文化熔铸到现代企业文化之中去。对传统文化中影响生产力发展、影响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等方面的已不适应社会和时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要坚决摒弃;对那些能促进企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变能力等具有现代意识的积极因素,则要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
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不仅要懂得企业自身,还要懂得企业外部;不仅要懂得中国,还要懂得世界。应该认识到,当今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已经把中国和世界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在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一个孤立的中国是不可能发展强大的,一个封闭的企业同样不能发展强盛。我们必须具有开放的眼光,站在人类共有的文化高度认识把握和建设企业文化。应学会以不同的价值标准评判不同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在继承发展借鉴中,才能不断保持和增强自己的生机与活力,才能推动企业开放发展。


参考资料:
1、袁胜洲:《以人为本建设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4期
2、江泽民:《不断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江泽民文选》(第三卷)P64—69
3、杨家栋 郭锐:《企业文化学》,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喻宝才:《对构建和谐企业的思考》,《学习时报》2006年110月2日第10版
5、李淑华:《推进学习型企业创建的探索和思考》,《学习时报》2006年9月11日第11版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科学技术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事先公布项目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方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重大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条 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他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重大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重大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重大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重大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重大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业绩;
(二)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六)如有配套资金,提供配套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七)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3个或3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重大科技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资金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重大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第二十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四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技术开发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发生废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于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科研项目,投标人可为个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在相应技术领域工作满8年以上;
(三)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一次以上或者省部级奖励两次以上;
(四)具有可支配的、进行科研活动所必须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五)其他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上亲笔签字外,还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加本人的职称证明、工作经验证明和成果获奖证明等材料。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相应能力。
第二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五)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大科技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
第四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故意将重大科技项目划大为小的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
(三)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四)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五)索贿受贿的;
(六)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八)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九)任意终止招标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
(二)违反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的;
(三)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收受非法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非法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