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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统计分析/李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9:59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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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统计分析

李娜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有车一族越来越多,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就是交通肇事事故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交警队发放驾驶证的干警曾戏称“每天都在发放杀人执照”。
  载止到2009年10月,北安市法院从2008-2009年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25件26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61件。其中,2008年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14件15人,占2008年刑事案件的14.73%;2009年审理11件1人,占2009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7.54%。2008年审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29件,2009年审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32件,从案件审理情况中不难看出,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情况严重。

  近两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购买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参加培训,不办驾驶执照,车辆不挂牌子,由于技术不过关,使这些二轮、三轮摩托车成为危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2、只重经济利益,违章超载驾驶,非法搭载现象突出。

  为追求经济利益,许多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或搭载乘客时不按要求装载,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

3、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几率上升。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近期国家下大力度整治洒后驾驶,,但部分人仍当耳边风,我行我素,酒足饭饱后照样上路。由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4、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而一部分驾驶员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5、因被害人的责任导致。

  在16起案件中被害人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二、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建议

  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必须从根本上加大监管力度。

1、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公安、交通部门要运用宣传栏、报纸、电视台等方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驾驶员和其他群众进行安全知识、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对于驾驶人员要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了解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使他们做到行车谨慎,自觉抵制违章行为。在驾驶过程中要系好安全带,戴好头盔,增大安全系数。对于其他群众,要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横穿公路、不撞红灯等。宣传力度的加大,让人人了解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加大管理力度。

  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驾驶员培训和车辆年检的“严进严出”,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隐患;在事故多发重点路段实行定员定岗,在其他路段实行流动巡查,对超载超速等违规违章现象严管重罚;不断扩大科技装备的投入使用范围,在主要路段和高危路段实行电子远程监控,并实现交管部门与地方辖区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分工协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管理盲区,提高防范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

3、加大执法力度。

  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无牌照车、无证、超载、违章驾驶车辆的打击力度,该罚则罚,该送司法机关的决不能以罚代刑。法院对此类案件要依法严惩,量刑时慎用缓刑,不能以赔代刑。从统计可看出,缓刑的适用比例较大,使一些驾驶人员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赔足钱判个缓刑就了事,又不用受牢狱之苦,不能形成震慑力,这样对社会的稳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的量刑幅度,该重罚的要重罚,以警示驾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以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4、完善道路设施。

  要广泛征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排查、发现和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的解决对策。在事故多发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标杆,在交通流量较大、情况复杂路段、视线不良位置设置信号灯、警示标志或增强执勤力量,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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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营书店多种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关于加强国营书店多种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年5月20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为了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图书发行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国营书店为各级国营新华书店、国营外文书店、国营古旧书店。
二、国营书店开展多种经营,必须坚持以图书发行为主。在保证人力、资金、设备主要用于经营图书和扩大图书销售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开展多种经营,以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图书发行事业的繁荣。
三、国营书店开展多种经营,原则上应以丰富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以及与图书发行行业相关的经营项目和服务项目为主,如:文教用品、音像制品、美术工艺品和打字、复印等。老少边穷地区国营书店的多种经营范围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四、国营书店门市部的橱窗,大中城市书店的中心门市部一律不得出租。其它营业场地和柜台,在保证经营图书为主的条件下,可以出租,但不得挤占经营图书的最佳营业场地和影响店容店貌。多种经营区域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得与图书混合陈列、经营。
五、国营书店开展多种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和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得挤占书店经营图书的流动资金。对书店的固定资产要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要制定适当的分配原则。多种经营的盈利部分,应提取一定比例投入图书发行主业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售书网点的维护、建设,促进主业发展。
六、国营书店开展多种经营,可适当配备人员,但不得抽调书店的业务骨干。
七、国营书店开展多种经营,须报经所在地新闻出版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八、对各级书店开展多种经营,上级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国家已有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各地新闻出版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自2007年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地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报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设用地,但也存在用地从申报到实施周期偏长,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现就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

在总结分析各地实践情况、完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坚持明晰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从城市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实施征地供地等各环节入手,进一步改进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提高效率,缩短用地报批周期。实行新申报用地与批准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况挂钩,促进城市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

(一)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城市政府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城市建设新增用地年均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实际需求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合理确定城市年度申报用地规模,并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突出的城市,应减少申报用地规模。

(二)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划用途。依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按照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工业用地的原则申报城市用地。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2007),城市申报用地的规划用途按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等进行分类。

(三)调整用地申报方式和时间。为保证城市用地及时审查报批,对有多个城市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份,可根据城市申请用地进度,由省级政府分次报批用地,每个城市一年申报一次用地。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经部同意后可再申报用地。城市用地一般在上半年报部,因特殊情况经部同意后可适当延缓。

(四)减少报部审查材料。围绕部审查重点,减少省级向部提交的用地审查材料。需提交材料如下(文字资料2套、图件1套,电子数据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传送):

1.省级政府关于 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 市 年度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包括上一年度国务院批准用地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实施征地和供地等情况);

3. 省(区、市) 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汇总表;

4.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城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加快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申报和审核

(一)提前拟订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同时,对急需的用地,可提前做好勘测定界、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筹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工作,拟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在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呈报省级审核。

(二)调整实施方案内容。本着供地由城市负责的原则,城市申报实施方案时,只需要落实拟用地地块和规划用途,具体供地项目和供地方式在省级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由城市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调整实施方案表内容)。

(三)简化申报实施方案材料。按改进和加快城市建设用地报批的要求,简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申报材料。城市申报实施方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参考表);

3.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需其他申报材料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
(四)抓紧审核实施方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调整后的审查内容,及时组织开展实施方案审核工作。国务院批准用地后,省级政府应在12个月内全部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核,未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用地不再实施,确需使用的纳入城市此后新申报用地报批。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要求及时将实施方案报部备案,将省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回复文件及有关材料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四、缩短实施征地供地时间

(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征地报批的同时可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二)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在提前开展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和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城市要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征地率(完成征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应达到60%。

(三)及时组织供地。对非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征地完成后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供地。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供地率(完成供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应达到40%。

征地率或供地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其中较大的差值,等比例扣减申报用地规模。

五、做好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

从2010年起,各地要按照上述改进后的规定要求,制定落实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和实施工作。根据当前国家经济调控政策和土地管理实际情况,申报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还应把握以下要求:

(一)申报用地与新一轮规划衔接。目前各地正在抓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做好与新一轮规划修编的衔接。已经国务院批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依据新的规划申报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部审查的城市,依据新一轮规划大纲申报用地,按要求作出申报用地与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随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

(二)结合批准用地实施情况确定新申报用地规模。各地应对已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实施方案审核、征地和供地实施等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如实作出说明。对于2007年、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原则上应完成征地与供地工作,未完成的,相应减少新申报用地规模;2009年批准的,新申报用地时征地率、供地率低于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要求减少新申报用地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申报用地规模合理。

(三)按照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申报用地。各地应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划用途。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四)按现有范围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关于调整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7号)增加了需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考虑到上述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在修编中,2010年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范围仍按现有84个城市执行。

附件:(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