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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关于修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2:49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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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关于修改的议案》
贾冬
(211122 南京市江宁监狱)
由于工作和研究方向的关系,笔者对刑事法律甚为关注。今天,在人民网上看到一则《关于修改的议案》(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58835/58841/4153794.html),长久未有如此惊讶了。感到竟有此全国人大代表作此之言,真是不可思议.完全的违背基本的法学思想原则和逆反今日监狱体制改革的方向.感触之下,对其主要观点作一一反驳,并提出本人的粗陋见解.

说"司法部提出监狱和企业分开的改革举措,我们认为不妥,将监企分开没有法律依据".那又有哪个法律说监狱作为国家机关要办企业了?需知法无禁止即可行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啊.

说"劳动生产做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是监狱的重要组成部分。抓改造的监狱警察,抓生产劳动的监狱警察,都是为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服务的,怎能监企分开呢?"就知道此人根本不懂监狱体制改革的内涵,将劳动改造和监狱企业完全等同了.监企分开其实是把企业的纯粹的经营职能划出,只是把不必要由监狱和民警参与的内容剥离了,至于生产劳动的具体管理还是由民警操作,罪犯还是要进行劳动改造,宗旨原则都未变,有什么不能分开?

说"不但不能分开,反而当监企紧密结合。提出监企分开,势必造成监狱警察队伍思想波动,不利于稳定,不利于改造和生产,实践上也难以行得通的",此人似乎根本不在监狱工作和生活过,根本不知道长期以来监狱工作出现的弊端根源都在于财政保障不力,监狱办企业甚至实际上是搞生产赚钱已经成为了第一要务,已经直接冲击了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任务,教育改造虚化之烈系统内人皆尽知,不能不说近年社会治安的恶化监狱无心致力改造也是原因之一.只要财政保障到位,企业利润奖惩机制划分相对合理,完全是更加有利于稳定和改造,改革以来出现的如山东里能集团不都是实践中的成功范例吗?

说"还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提法,表述好"。看来此人的思想还停留在几十年前的水平,监狱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公司企业?此人还把改造和生产放在平等的地位比较,没有一点现代监狱理念.需知,生产劳动也只是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工具和途径而已,怎么能成为监狱的本质职能呢?放眼全世界,也没有哪个国家要求把改造和生产相提并论的。

说应该把"《监狱法》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监狱工作。"如此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构想无疑提高了监狱管理部门的级别和地位,总局当为独立于司法部的副部级政府机关了,似有利与监狱工作,其实在现实中只能说是空想.机构改革的原则就是精简,职能未见增加,监狱工作长期不被重视,各何况今日司法部的职能随着律师、公证管理的社会化与法律宣传、教育的多元化而趋于弱化,监狱工作已经成为其第一要务,再将其独立恐司法部就无法成为部,故升格为总局构想如无震动全国的监狱事件不会摆上最高领导层的桌面考虑,我料起码10年内绝不可能.

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监狱分局,主管本地区的监狱工作".此意即为监狱工作如同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又不重视的现状下,靠中央一家保证支出更不可能,更何况监狱工作作为社会稳定的组成部分,又随着行刑社会化和社区矫正的开展,理应得到地方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地方的政法综治工作.我认为应按照安全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省监狱管理局和市政府的双重管理,以省管为主的方式.幻想中央垂直管理既不正确又不现实.此权力肯定要下放.

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任何思考,都要根据现实状况实事求是的规划,更何况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堂堂议案呢。熟悉监狱现状并作实际调查应是提出议案的起码要求啊! 由此议案可知,任何改革都会有来自各方的阻隔和障碍。历史的进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曲折重重啊.监狱体制改革,希望能够进行到底。以上所感,纯为一家之言,欢迎有学之士共同探讨!

作者邮箱:jdfs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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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现象”的反思:浮躁与法治

2000年1月25日《检察日报》
  这是一个“明星”辈出的时代,
  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时代。
  面对这一切,人们便不能自己地浮躁起来。

 最近,许多报刊都以或长或短的篇幅报道了牟其中因诈骗嫌疑在武汉接受审判的消息,于是这位已近乎被人淡忘的“中国首富”(或首骗?)又一次成了大众关注的新闻人物。牟其中究竟是否有罪,自有法院裁判,笔者无意评论。然而,牟其中人生轨迹中呈现出来的巨大落差,却使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无庸讳言,牟其中曾经是中国民营企业家中的“偶像式人物”。但是,曾几何时,他竟“破落”到被捕时身上只有500元钱的地步。而且,他并不是当今社会唯一制造这种强烈反差的人物,因为在他的前后左右,人们还可以看到禹作敏、褚时健……我觉得,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很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牟其中现象”。
  一、追求轰动的心态特征是浮躁
  毫无疑问,牟其中是个善于制造轰动效应的人。当他用国内轻工业产品从前苏联换回4架“图-154”飞机的时候,很多人都对他的敢想敢干佩服得五体投地。牟其中有一句格言:“世界上没有办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事。”于是,他不断发挥着自己超人的想象力,激动豪迈地向世人宣布要放俄罗斯卫星、要把三峡人移民美国、要炸开喜马拉雅山南水北调、要在满洲里投资100亿、要在陕北投资50亿……然而,他并没有踏踏实实地经营他的企业,没有一步一个脚印的发展他的事业,而是迷信“用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和“用银行的钱为自己生钱”的“空手道”原则,认为谎言说得越大就越有人信。结果,那些巨大的神话式肥皂泡相继破灭,他自己也终于被国家公诉机关送上了法庭。
  有人认为牟其中在我们这个时代的进程中扮演了一个相当“悲壮”的角色。然而,我在那“悲壮”的后面还读出了另外两个字,那就是“浮躁”。浮躁是一种特定的心理状态。从词义上看,“浮”是漂在水面或空中,其特点为虚和动,所以有“浮名”和“浮财”之说;而“躁”则表示情急且不静,往往还可以引伸出轻率求进和追名逐利等含义。牟其中急于赚大钱,急于制造轰动,便把自己的事业建成虚无飘渺的海市蜃楼,但是他静不下心来,只能成为昙花一现式的“风云人物”。归根结底,这还是“浮躁”两字在作祟。
  在牟其中这类“风云人物”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人物的两个对立方面:一方面是美好的、趋新的;另一方面是丑陋的、守旧的。他们西服革履,坐着汽车飞机,经营着现代企业,但是他们的骨子里还残留着陈旧的传统思想习惯,因此他们用封建家长或庄主的“统治”方式管理着现代企业。毫无疑问,在他们这种人的个性中存在着浮躁的潜质,因此当社会环境中出现了适当的条件时,其内在的浮躁就立即外化为行动,并且有可能取得一定的成功。而行动一旦成功,他们就会更加浮躁。从这种意义上讲,浮躁有可能使他们成为名人,而名气与权势又使他们更加浮躁起来,甚至目空一切地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自己的名气与手中的权力或“关系”可以无往而不胜。
  二、浮躁是无序社会的形象
  浮躁的名人和名人的浮躁已然成为一种时代的潮流。一般来说,名人都是在生活中不甘寂寞的人。真正是“一不留神”而成为名人的,确属凤毛麟角。当然,名人也是人,本来跟大家都差不太多,只是由于某些方面的才能和机遇才“名”了起来。有些人“名”起来后就情不自禁地以为自己是“高人”或“超人”,甚至不由自主地有点儿无法无天。其实,无论是影星、歌星、球星,还是新星、明星、巨星,基本上都属于“人造星”,特别是在浮躁的社会环境之中。有人“追星”,就有人“造星”;“追星”的人越多,“造星”也就越成为一种时尚。有的“星”靠别人造,有的“星”靠自己造;有的“星”是精工细造,有的“星”是粗制滥造。在浮躁的社会中,“造星”也浮躁。由此可见,牟其中也是浮躁社会的产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既给人们提供了展示才华的大好机会,也猛烈地冲击着那些本来就潜藏着浮躁的心灵。环顾四周,有人一夜暴富,有人一举成名,有人一步登天。于是,很多人都喜欢上了“快餐”和“速成”的生活方式。既然做生意可以一夜暴富,何必还辛辛苦苦地原始积累?既然在演艺圈里可以一举成名,又何必去认真练习什么基本功?既然读书求学可以“速成”,谁还愿意去忍受十年寒窗苦?既然做学问可以“一年磨十剑”,傻子才会遵守什么“十年磨一剑”的古训!这是一个“明星”辈出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时代。面对这一切,人们便不能自己地浮躁起来。于是,经商的人浮躁,治学的人也浮躁;老百姓浮躁,当官儿的也浮躁。人们都不愿意踏踏实实地做好自己的事情,都在做着浮躁的梦。这确实是一个浮躁的社会。

  由此可见,浮躁既是一种心理状态也是一种社会状态。人们的浮躁心理折射着社会中的浮躁现象。然而,社会的浮躁是社会无序的一种表象。换言之,正因为社会中缺少稳定的良性秩序,所以人们才容易产生浮躁心理。这是一种互动式恶性循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人们在车站等公共汽车的时候,如果大家都遵守公共秩序,人们就会踏踏实实地排队等待自己的上车机会;如果有人不老实地加塞儿而没有人管,没有秩序,别人也就会跟着往前挤,整个人群就会表现出一种浮躁的心态。
  三、法治拒绝浮躁
  法律是人类精神的理性化产品。在这一点上,法律与文学艺术类精神产品有很大区别,因为后者所反映的人类精神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追求公正、自由、民主、发展、幸福等人类价值观念的实现。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协调社会中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各种非理性行为。作为社会群体的成员,人的本性中存在着个体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的趋向,前者要求自由,后者要求秩序。法律要平衡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矛盾,就必须以理性的思考为基础,就必须形成理性的规范。因此,法律精神是历史文化的积淀,是冷静思考的产物,不是一时的冲动,也不是浪漫的梦幻。法律不应该是浮躁的产物。
  法律的精神必须通过法治来实现。没有法治的保障,公正、自由、民主、发展、幸福等美丽的辞藻都将是一纸空文。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以法律的精神为基础,建立一种稳定和谐、能够维持良性运转的社会秩序。换言之,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化。毫无疑问,法律秩序要有适时性,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作出相应的变化,但是法律秩序更要有稳定性,因为稳定是秩序的基本特征。由此可见,法治拒绝浮躁,浮躁无法实现法治。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是作为社会无序状态的对立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治的加强往往也是社会动乱和无序状态的逆向结果。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照公六年》)在西方国家,由于雅典城邦国家和古罗马的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导致了社会生活的无序状态,所以它们也都较早地建立了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无序的状态和各种各样的浮躁现象。但是要实现法治,我们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和排斥。根据历史发展的规律,无序的后面必然是有序。展望未来,中国必将从无序的社会状态进入有序的法治社会状态。不过,这个过程也可能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完成。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当然也不能浮躁。
 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什么人,有多大的名气,有多少钱,都必须遵守法律。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名星”一般都比较宽容,有时甚至会把他们的缺点当成优点,会把他们的陋习视为美德。据说,只有这样才称得上真正的“追星族”。但是法律绝不能加入“追星族”的行列,否则就是浮躁的法律。如果法律也浮躁的话,那么社会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牟其中等“明星人物”接受审判本身就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标志着社会从无序向有序的转化。因此笔者奉劝各路“明星”在法律面前好自为之,切忌浮躁。否则,成也“浮躁”,败也“浮躁”!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先后制定了鼓励外商投资、扩大外贸出口、扶持开发区建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与国家已出台的一些重大政策措施相衔接,需对过去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开发区内的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财政部门采取退库返还的办法,给予15%税收负担的照顾。
第二条 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6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从第7年起,4年内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属国家确定进口替代的产品,或在兴办初期缴纳增值税确有困难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返还。
允许外国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购买省内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股份)。鼓励台商来我省投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
第四条 允许原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的投资者以实物投资形式在我省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投资总额内进口市场销售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实施关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用国内产品支付上述外商应分得的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者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允许开发土地。根据土地开发的不同用途,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专款专用。其中20%作为省级财政分成收入;80%作为市县级财政收入

第六条 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可适当提高内销比例。
第七条 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一)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比照开放城市享受税收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先由国税局按确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返还,3年内企业负担率不超过50%。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化农业,重点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项目。
(一)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30%企业所得税。
(二)出口本企业生产,涉及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除国家确定招标品种外,可在立项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产生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年份起,两年内免缴农业特产税(属一次性收益的农业特产品除外)。
第九条 属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电力、铁路、公路、港口等)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建设一运营一转让(BOT)的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
(二)公路、港口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
(三)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鼓励外商投资对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
(一)凡列入省技术改造规划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嫁接”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贷款。
(二)“嫁接”改造企业按原渠道供应计划管理的原材料:属于新增品种,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纳入物资分配计划。
(三)对“嫁接”改造企业,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制的行业和产品外,可适当扩大外商投资比例。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用其自有外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 除国家统一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在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工作证,在本省境内的食宿、交通、邮电、购物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和奖金标准及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所需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六条 赋予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
(一)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对开发区建设所需用地,省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审批。
(三)开发区兴办“三资”企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代发执照。
(四)赋予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经济合同仲裁权。
(五)开发区内集体、私营和个体工商业户,因遭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省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两金”。
(六)开发区批准的外资项目有关的出国考察、推销产品、对外洽谈,由开发区管委会报省主审部门审批。主要行政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七)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下的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代发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管委会审批,报省备案。
第十七条 从1994年至1995年底,省每年专项安排固定资产贷款和信贷规模,用于开发区建设,纳入省投资、信贷计划。
第十八条 从1994年至1995年底,开发区每年新增加的财政收入,属地方留用部分,视财政状况可适当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 省政府每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出口创汇,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二十条 鼓励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以上年工矿机电产品出口收汇为基数,每增加收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计入出口成本,用于奖励创汇有功人员和建立工矿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比例为3:7。
第二十一条 设立出口创汇目标奖,目标一年一定,对达到目标任务并完成上缴利润的,省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省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 外贸企业按国家规定上缴的所得税,超过政府下达的年度上缴利润计划以外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首先抵补历史遗留挂帐,结余部分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三条 外贸企业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在清产核资中,经批准可冲减自有资本金,属政策性亏损,经银行审核同意,可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外贸企业处理易货贸易进口的积压商品,如果缴纳增值税确有困难,经批准可实行先征后退。
第二十五条 对外贸企业易货贸易顺差,由银行和主管部门共同清理,分清责任,确属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经银行审核同意,可给予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在出口计划安排、配额招标、许可证分配上享受同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着前面放宽,后面管住的原则,方便合法进出,加快通关速度。
(一)对进出境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优先予以放行。
(二)对进出的特快专递邮件,在海关监管工作时间内及时办理。
(三)对大中型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生产急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凭保证函或保证金,先放后税。
(四)对大中型企业的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设备进口、科研教学设备进口、易货贸易符合规定进口手续的,优先验放。
(五)对资信好的企业进口货物,实行先放后税。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港澳台侨胞捐赠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科学技术以及公用事业的进口物资(除交通工具),属自用的给予免税。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为招商引资创造宽松的环境,搞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哪一级的企业就由哪一级主管部门负责,防止层层过关。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减少不必要的办事环节,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兴
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未经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涉外管理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吃、拿、卡、要”的现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计,需经省审计局批准。不得随意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加强对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都要把发展外向型经济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责成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提出扩大对外开放的具体目标和配套措施,
搞好组织协调,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不断地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推动我省对外开放不断向高层次、宽领域、纵深化方向发展。



1994年10月13日